公告日期:2026-05-1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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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浙经意字第319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且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依法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5年3月1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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