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证券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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