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分
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分披露。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津贴标准及独立性保障措施需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但包括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其他奖金等。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若未相应下降需要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依据:
(一)同行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状况;
(二)国内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三)公司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平均发放。个人绩效薪酬为浮动金额,实际
应发金额根据本制度及考评结果计算确定,超出本制度授权范围的,应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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