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与本次调整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等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的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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