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据《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常设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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