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20:15:44 股吧网页版
鹏辉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重大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公司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无法确保在任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