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
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委托理财额度数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公司总裁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第六条所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现金管理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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