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等。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 “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五)编制并分析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九条 “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头寸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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