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权益,或者拥有 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子公司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委派)董事(执行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委派)的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和有关合资协议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如各级子公司有上述重大事项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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