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鹏辉能源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根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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