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为内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职业声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内审部负责人报告,并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设和优化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及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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