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
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单笔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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