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吴雷鸣,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8 月就职于宣
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就职于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总经理及董事。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宁波金鸡强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履职的关系,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度召开了 7 次董事会、3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 召开股 出席股
事会会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东会次 东会次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7 次 席 席 亲自出席会议 3 次 3 次
7 次 0 0 否
2025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所有会议并按照
规定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5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会,本人按照规定亲自出席 3 次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动态。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召开之前,本人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从而为会议的审议和决策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会议进行过程中,本人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主动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积极贡献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结束后,本人持续跟进相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决策能够有效落地。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大经营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恪守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就相关必要事项及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确保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履职期间,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为本人依法独立履职、作出科学客观的决策给予了有力支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及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专业精神,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均亲自参加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始终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性与运行有效性置于重要位置,持续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围绕公司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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