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公司系指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母公司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三会”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建立和健全子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基础工作,负责健全子公司各项财务与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子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合规;
(三)负责子公司财务预算工作;负责统筹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跟进与分析等工作,推动预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范预算外支出,并提升业绩达成的可确定性;
(四)负责筹集和合理使用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金,并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运营资金稳定与持续经营;
(五)负责监督公司资产的合理申购与使用,并负责联合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项资产进行盘点,防范资产丢失,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
(六)其他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或子公司经营管理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子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母公司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会计报表需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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