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应
当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经董事会通过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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