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由董事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与审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
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或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或遇到有损客观性原则的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不得无故限制审计人员接触记录、限定工作范围、人员以及实物资产、经费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公司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审部举报。内审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各项专题审计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