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内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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