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处理上述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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