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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2:20:11 股吧网页版
鲍斯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指具备 5 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其他与履行董秘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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