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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2:32:43 股吧网页版
鲍斯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专项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控股股东出现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
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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