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总工程师 1 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水。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
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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