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办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为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专项业务章(合同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公司证券部管理和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人授权他人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总经办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发起“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总经办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总经理或事业群负责人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如涉及)批准后履行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程序。其他章的刻制,由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总经办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等信息,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办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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