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致: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润泽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8 月 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期间(简称“自查期间”或“核
查期”),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简称“核查对象”)买卖润泽科技股票情况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润泽科技、广东润惠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简称“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5967)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5967)和相关人员说明和承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基于润泽科技及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 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有权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后新发现的事实和获得的证据或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核查意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润泽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润泽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核查意见仅供润泽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8.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前述 1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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