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法律意见书
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润泽智算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2026 年 4 月 27 日,贵公司控股股东京津冀润泽(廊坊)数字信息有限
公司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贵公司董事会。贵公司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合称“本次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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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 9 号京津冀大数据创新应用中心 3F 润泽厅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 日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超男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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