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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润泽科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对本所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专项核查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9.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润泽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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