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257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257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伊廷雷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和增持人的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的身份证件、公司和增持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增持股份的说明及承诺,以及公司的公告文件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伊廷雷先生,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3712031972********,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伊廷雷先生为金雷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担任金雷股份的董事长。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伊廷雷先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廷雷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