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261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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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261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金雷科技股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3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38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8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
2023 年至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194,584.78 万元、196,736.91 万元和
248,947.29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3.04%、21.33%和 27.75%,净利润分别为 41,179.68 万
元、17,272.93 万元和 31,490.11 万元,公司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58,245.03 万元、62,810.80
万元和 64,104.12 万元,占比分别为 29.93%、31.93%和 25.75%。2023 年至 2025 年,公司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9,252.59 万元、32,805.62 万元和-18,959.85 万元。
2023 年末至 2025 年末,应收票据分别为 29,137.81 万元、25,207.90 万元和 35,750.32
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21,240.67 万元、22,997.86 万元和 48,445.56 万元。公司存在以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2023年末至202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整体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9,219.69 万元、87,036.53 万元和 85,529.07 万元,占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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