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137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 5
第二部分 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3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37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本所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金雷科技股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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