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豁免信息的具体类型如下:
豁免类型 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材料要求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 《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密机关出具的定密
国家秘密 领域,经国家保密机关认定的 第十三条 文件
信息
核 心 技 术 未公开的专利技术、研发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
秘密 实验参数等,披露将导致重大 第九条 出具的技术秘密鉴证
竞争优势丧失 报告
重 大 商 业 正在谈判的合同、战略合作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
合同 协议,披露将导致交易失败或 一条 披露后果的说明文件
承担违约责任
监 管 许 可 向政府部门申请的未公开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五 监管机构书面回执或
信息 文件(如产品认证、生产许可), 条 沟通记录
披露可能影响审批结果
危 机 应 对 正在处置的重大安全事故、舆 《突发事件应对法》 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关
信息 情事件等,披露可能引发社会 第十条 顾问的风险评估报告
恐慌或妨碍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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