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8:58:08 股吧网页版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印章刻制、印章及证照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印章、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
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以及合同专用章、分支机构章、产品检验专用章及其它业务类印章(含电子章);证照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获准经营的批准文件、进出口业务许可证、质量体系相关认证证书、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账户及账户密码(包括回单箱卡)、证券账户及账户密码、银行 U 盾、银行账户支票本及汇票本、购买支票、汇票的资料(如购证卡)、证券账户股东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key及账号密码、中登公司查询 E-key 及账号密码、投资者互动的 E-key 及账号密码、CA 数字证书等其他电子身份载体以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合法证照的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
书、财务报表、申报报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使用印章、证照的文本、单据、事项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行政企划部(或称为“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归
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提出印章制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行政企划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授权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行政企划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
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印章专管人员须同步将原印章交给审批人,审批人交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破损的,公司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毁,并申请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公司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主管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重新刻制。

若相关印章遗失、被盗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使用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等导致公司印章失控或存在失控风险的,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刊登公司声明,声明相关印章作废,并有权直接授权经办人员申请重新刻制相关印章。

第八条 公司相关印章刻制完毕后,具体经办人应当将新刻制的印章交由印
章管理部门做好印章戳记、留样保存,以便备查;新印章的启用,由印章管理部门发布启用通知,通知中明确启用印章的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使用范围等。

第九条 公司印章停用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经办人应及时将停用印章
交印章管理部门封存。印章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并发布印章停用通知,通知中明确停用印章的全称、停用日期、替代印章等。

第十条 未经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的任何部门
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公司将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授权,公司行
政企划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公司行政企划部应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