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8:58:44 股吧网页版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依法捐赠。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按照本制度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八条 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
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原则上需通过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或活动开展,主要范
围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高于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其中,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高于 10 万元的,总经理可授权副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高于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单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