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特制定《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需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在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后,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度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者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0.05 元;
(2)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占当年度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
(3)当年度末母公司财务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或者每股可供分配的利润少于 0.05 元;
(4)当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
(5)当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6)未来一年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经营或者投资需要。
除特殊说明外,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层面。对于存在第(6)项情形时,公司须在作出当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决议后的六个月内,披露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具体情况;若相关重大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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