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中国 北京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负责人员作出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原件;同时,本所亦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对本
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基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审阅,并同意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社会保险等......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