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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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21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品律师及宋歌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8,342,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9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总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9,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77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082,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92%。
其中,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15,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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