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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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54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5年3月28日下午15: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5年3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3、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提案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临时提案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于李茂沛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公司控股股东茅庆江先生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议将提名鲁强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茅庆江先生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临时提案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董事会,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2025年3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取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提案、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变更上述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案外,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5、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8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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