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
下列投资事项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增资扩股(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在授权
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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