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 3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 3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
(二)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含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审议要求。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财务核算、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二)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内,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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