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第三条 根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构成,具体为: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或负责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薪酬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事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或其任职岗位薪酬执行,公司对其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税前每年不超过 10万元,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独立董事的津贴税前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董事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董事津贴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三)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原《董事津贴管理制度》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邦高科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