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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总结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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