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委派到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参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或者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为证明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应至少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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