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林平
本人林平在 2025 年度担任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林平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本科学历,三级律师,民革党员;1992 年在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8 年起执业于安徽协力律师事务所;2002 年担任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一届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民革安徽省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库成员、亳州仲裁委仲裁员、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公司股东会。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6 次,本
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6 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 次。本
人出席 3 次。
1、出席董事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均签署表决了意向。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召集、主持和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4 月 18 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公司高管薪酬分配及 2025 年公司高管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1 月 19 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季度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工作计划》。2025 年 4 月 18 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初稿)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4 年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初稿)、《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计
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2025 年 7 月 27 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2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二季度工作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初稿)、《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 年 10 月 17
日,参加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三季度工作报告》、审议《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初稿)。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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