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津贴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或者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组织考评程序,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通过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并对其绩效进行有效监督;根据既定指标,定期(通常为年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业绩达成进行评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薪酬策略与体系制定,完善公司的薪酬政策和结构;
(二)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三)负责制定或审查用于考核董事和高管绩效的评价标准与程序;评价指标应平衡财务与非财务、短期与长期目标;
(四)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的职能;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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