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刘冬京)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冬京,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曾任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教师。现任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六届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首届仲裁员;上饶仲裁委员会第四届仲裁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第一届江西省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江西省财政厅第二批 PPP项目入库法律类专家;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等,自 2025 年 12 月26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已按照规定对 2025 年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现场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本人的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了说明。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本人任职期间,向公司内审部门初步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2025 年内审工作计划执行等情况。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了 2025 年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关键审计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程序,确保公司 2025 年审计报告如期保质交付。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本人积极主动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超
2025 年度,本人现场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本人的履职
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说明,会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培训,对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及履职权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培训会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内控等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进行了深入沟通。此外,本人就公司历史经营成果指标以及重大事项进行了查阅研究,就经营数据问题,通过电话沟通、微信聊天等方式,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沟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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