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和独立董事的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 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前款第(六)项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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