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自治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六)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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