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自治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以及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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