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
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统称“授权对象”)代为行使。本规定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的基本原则,注重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相统一,遵循经营管理规律,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董事会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并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公司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
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
事项不得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授权决策
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订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及相关制度,保证制度衔接一致。授权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
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相关议事规则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
讨论。
第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越权行使。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同时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授权的,
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
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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