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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20:26:01 股吧网页版
赛微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电子”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其香港全资子公司运通电子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 Silex Microsystems AB(以下简称“Silex”)控制权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六个月至《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经办律师查阅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对涉及本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境内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境内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前六个月至《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即 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关于杨云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杨云春系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云春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止 2025 年

姓名 身份 间 (股) (股) 6 月 13 日结

余股数(股)

上市公司 2024-12-19 —— 500,000

董事长、 2024-12-26 —— 3,400,000

杨云春 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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