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补充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载明公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春云先生提交的
《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杨春云先生提请将《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瑞典 Silex 部分股权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召开日期和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下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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