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5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1),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赢合科技(东江园区)主楼四楼V019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郑英霞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389,2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62,4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7,897,02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92,2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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